执行局议事规则

Executive Board - Room X
Last update:24 October 2022

执行局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修订本包括在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七十二、八十一、八十三、八十六、八十七、九十一、九十四、九十六、九十九、一〇一、一二三、一四二、一四四、一四六、一四九、一五〇、一五六、一五七、一六六、一七〇、一八二、一八八、一九一、一九六、二〇五和二〇九届会议上通过的修正案。1

目录

I.届会

第一条 次数 - 第2条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 第3条 特别会议 - 第4条 会议的召开



II.议程

第5条 临时议程 - 第6条 修订的临时议程 - 第7条 议程的通过 - 第8条 议程的修正、删除及新项目



III.组成

第9条 委员



IV.主席和副主席

第10条 选举 - 第11条 临时主席 - 第12条 主席的接替 - 第13条 主席之一般权力 - 第14条 主席团 - 第15条 副主席的职权



V.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

第16条 常设委员会 - 第17条 临时委员会 - 第18条 当然委员



VI.总干事和秘书处

第19条 总干事 - 第20条 秘书处



VII.工作语言、记录和文件

第21条 工作语言 - 第22条 分发文件的时限 - 第23条 简要记录 - 第24条 决定 - 第25条 逐字记录及录音 - 第26条 向会员国和有关方面发送文件



VIII.会议

第27条  法定人数 - 第28条 会议的公开 - 第29条 秘密会议和文件



IX.会务处理 

第30条 发言 - 第31条 发言次序 - 第32条 发言时间的限制 - 第33条 发言人名单的截止 - 第34条 提案文本 - 第34条甲 涉及开支的决定 - 第35条 提案的撤回 - 第36条 提案分别表决 - 第37条 修正案的表决 - 第38条 提案的表决顺序 - 第39条 程序问题 - 第40条 程序性动议 - 第41条 暂停会议或休会 - 第42条 延期辩论 - 第43条 结束辩论 - 第44条 程序性动议的次序 - 第45条 提案的复议 - 第46条 届会期间的新文件 - 第47条 全体委员会建议的决定草案的通过



X. 表 决

第48条 表决权 - 第49条 表决规则 - 第50条 简单多数 - 第51条 三分之二多数 - 第52条 举手表决 - 第53条 唱名表决 - 第54条 无记名投票 - 第55条 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 第56条 选举的表决 - 第57条 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



XI.特别程序

第58条 总干事的提名 - 第59条 秘书处人员任命和有关秘书处结构的磋商 - 第60条 用通信方式进行特殊磋商



XII.财务及行政安排

第61条 旅费及生活津贴 - 第62条 办公费用的报销 - 第63条 公务津贴 - 第64条 关于其他费用、津贴及报酬的限制 - 第65条 秘书处任用的限制



XIII.修正及暂停适用

第66条 修正 - 第67条 暂停适用附件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的旅费、生活津贴及办公费用的支付条例

I.届会

第1条 次数 [组织法V.B. 9]2

1. 执行局在一个双年度财务期内应至少举行四次常会。

2. 一般情况下,执行局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常会

第2条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执行局每届会议须决定下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必要时执行局主席可以更改会议日期。执行局会议一般在本组织总部或在大会会址举行。如经执行局委员多数决定,会议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

第3条 特别会议 [组织法V.B. 9] 

1. 经主席本人倡议或应执行局六名委员之请求,执行局可由主席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2. 此项请求应是书面的。

第4条 会议的召开

1. 执行局主席须在每次常会开幕前至少三十天,特别会议开幕前十五天,把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发至每个委员。执行局主席并须将召集会议事宜通知大会主席。

2. 总干事须同时将召集会议事宜通知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并邀请其派代表出席会议。

II.议程

第5条 临时议程

1. 执行局主席须拟订一份临时议程,在常会开幕前至少三十天送发给全体委员,如系特别会议,则须尽速送发。

2. 临时议程包括:

— 大会交付执行局的问题;

— 联合国提出的问题;

— 会员国提出的问题;

— 执行局上几届会议决定列入议程的问题;

— 执行局委员提出的问题;

— 总干事提出的问题。

— 《组织法》、本《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规章条文要求列入的问题。

3. 所提问题应与本组织主管领域有直接的联系。

第6条 修订的临时议程

执行局主席可拟订一份修订的临时议程,列入临时议程发出后到会议开幕两周之前提出的任何问题或任何其他必要的修改。

第7条 议程的通过

每届会议一开始执行局即须通过议程。

第8条 议程的修正、删除及新项目

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大多数委员决定,执行局可以修订已通过的议程或增加新项目。根据第22条之规定,新项目列入议程未满四十八小时以前不予讨论,除非执行局另有决定。

III.组成

第9条 委员 [组织法V.A. 1(a)] 

1. 执行局由大会选出的五十八个会员国组成。大会主席依据其职权以顾问身份列席执行局会议。

2.  当选的执行局委员国以下称为“执行局委员”。[组织法V.A.1(b)]

3. 执行局每一委员指定一名代表。它还可指定若干名代理人。 [组织法V.A.2(a)]

4. 执行局委员在挑选其执行局代表时,应力求指定一位熟谙之一个或数个主管领域并具有履行执行局之各项行政与执行职责所需经验和能力的合格人士。出于连续性之考虑,每一位代表应任满执行局委员之任期,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需要替换。每个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理人在代表缺席时代行其全部职责。[组织法V.A.2(b)]

5. 执行局每一委员须将其代表的姓名和履历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书面通知总干事。委员国还须把这些任命中的变动情况通知总干事。总干事应将上述情况通知执行局主席。

IV.主席和副主席

第10条 选举 [组织法V.B.8]

1. 执行局在大会每次常会后召开的会议开幕时从当选的执行局委员国指定的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执行局还从其委员中选出六名副主席。主席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主席确认在选举副主席问题上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 执行局主席不得连选连任。即将离任的主席两年任期届满时,应从其他执行局委员的代表中选出一名新的主席。

第11条 临时主席

执行局在大会每次常会结束后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由大会主席主持会议,直到执行局选出自己的主席。

第12条 主席的接替

如果执行局主席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任满其任期,执行局将根据第10条之规定选出继任人,代替主席任满其任期。

第13条 主席之一般权力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之权力外,还有下列权力:宣布会议开始与结束,主持讨论,确保本规则得到遵守,准许发言,裁决程序问题,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主席有权参加讨论和投票,但无权投决定票。主席代表执行局同会员国、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以及总干事联系。主席行使执行局授予其的其他一切职权。

第14条 主席团

1. 为了帮助主席行使其职权,主席可以在执行局届会期间以及必要时,在两届会议之间召集各副主席及各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及非政府伙伴委员会主席,共同组成执行局主席团。

2. 关于邀请出席各类会议及与各国际组织缔结协定的问题或似无需讨论的其他问题,应由主席团进行审议,然后主席团就需作出的决定向执行局提出建议。在提交上述建议时,任何委员均可要求对主席团已建议不经辩论即可通过决定的任何一个问题进行辩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局应对该问题进行辩论。

3. 主席团履行议程委员会职责,就本届会议的时间分配和议事次序提出建议。

第15条 副主席的职权

1. 执行局主席在届会期间缺席时,由副主席轮流行使其职权。

2. 如执行局主席在两届会议之间无法行使其职权,在尚不能运用第12条之情况下,副主席应在他们中间指定(必要时以投票方式指定)一人代行其职权。主席一职只能由一位执行局委员的代表担任。

V.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

第16条 常设委员会

1. 大会每次常会选出新的执行局委员后,执行局即从中成立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各常设委员会,譬如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计划及对外关系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非政府伙伴委员会。

2. 各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非政府伙伴委员会主席均由执行局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中选出。各类常设委员会在每届会议开幕时,从其委员的代表中选出一名最好是与主席是同一选举组的临时主席,在届会期间,在主席临时缺席的情况下代行主席的全部职责。

3. 如果常设委员会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的一名主席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任满任期,执行局将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继任人,代替主席任满其任期。

4. 各常设委员会将审议由执行局或者必要时由该局主席提交的一切问题,并向执行局提出报告,还将执行执行局可能委托的其他职责。

5. 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应执行局之请对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技术审查,这包括深入研究某些建议的行政措施的适宜性及其财政影响,并就此向执行局提出详细报告。

第17条 临时委员会

执行局还可成立它认为必要的任何临时委员会。执行局在建立每一委员会时应明确规定其职权范围。

第18条 当然委员

执行局主席为该局所有机构之当然委员。

VI.总干事和秘书处

第19条 总干事[组织法VI.3]  

总干事或其代表参加执行局及其所属机构和主席团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代表可以提出建议,以便由执行局采取措施,并可口头或书面对审议中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第20条 秘书处

1.  总干事向执行局提供一名工作人员,任执行局秘书。

2. 执行局秘书筹备执行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一切会议、出席所有会议、记录各项决定、监督简要记录的编写和各种文件和简要记录的翻译,并把它们分发给执行局委员。执行局秘书执行执行局主席委托其的一切任务,建立并逐日完备执行局的文书档案,并准备发表执行局的决议。

VII.工作语言、记录和文件

第21条 工作语言

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为执行局的工作语言。

第22条 分发文件的时限

1. 用大会工作语言提交大会的计划与预算草案,至少须在执行局讨论该文件的届会开幕前三十天分发给各委员。2. 有关执行局每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各项议题的文件,一般至少须在届会开幕三十天前用执行局工作语言文本发给执行局委员。本规定的任何例外均须经执行局主席事先批准。

3. 除非执行局另有决定,任何议题(各委员会的报告除外)在有关文件以执行局工作语言文本发给出席会议的委员后,至少须满四十八小时,执行局才予以审议。

第23条 简要记录

1. 执行局一切全体会议的简要记录由秘书处准备、简要记录的暂定稿须尽速送交各委员修改,但不得发表。2. 公开会议的简要记录修订本于每届会议闭幕后三个月内发表。

3. 每届会议开始时,执行局即应批准上届会议公开会议的简要记录。

4.  秘密会议的简要记录由执行局在秘密会议上通过。

第24条 决定

执行局在每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集须于当届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表。

第25条 逐字记录及录音

经执行局决定,可对该局会议讨论内容做逐字记录或录音;这些记录的发表及处置由执行局决定。执行局委员可以自由接触他们本人在公开或秘密会议上的发言录音,并且假如他们希望的话,也可根据录音整理出发言的逐字记录。

第26条 向会员国和有关方面发送文件

执行局公开会议的一切文件、最后简要记录以及每次届会通过的决定集文本,一经发表后,即由总干事发送各会员国、各全国委员会、联合国组织以及各专门机构。

VIII.会议

第27条 法定人数

1.  执行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过半数委员。

2.  不足法定人数时,执行局不得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3. 附属机构会议以各机构的过半数委员构成法定人数。经五分钟休会,如尚未达到以上规定之法定人数,主席可要求所有出席之委员同意暂停实施本段的规定。

第28条 会议的公开

除非执行局另有决定,该局会议应公开举行。

第29条 秘密会议和文件

1.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局决定举行秘密会议时,该局应在考虑《组织法》第VI条第3款和委员有由顾问或专家陪同的权利,以及和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签订的协定的情况下,确定出席会议人员。

2. 执行局在秘密会议上做出的任何决定应在随后的公开会议上宣布。

3. 执行局须在每次秘密会议上决定是否公布关于该次会议的工作报告。

4.  秘密文件通常将在二十年后供公众查阅。

IX.会务处理

第30条 发言

1. 未事先获得主席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执行局会议上发言。如果发言者的发言与辩论的主题无关,主席可提醒其遵守议事规则。

2. 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代表可以参加执行局及其所属机构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3. 执行局可邀请会员国和非会员国的观察员就讨论的问题发言。

4. 执行局可邀请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和其他有资格的人士就他们主管的问题发言。

5. 任何执行局委员可以参加并非其所属的附属机构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除执行局作出与此相反的决定外,该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31条 发言次序

执行局主席按发言者表示希望发言之先后次序,依次请其发言。

第32条 发言时间的限制

执行局可限制每位发言者之发言时间。

第33条 发言人名单的截止

执行局主席可于辩论进行时宣布发言者名单,并经执行局同意,宣布发言者名单截止。但在宣布发言者名单截止后,如某一发言有予以答辩之需要,执行局主席得给予任何委员答辩权。

第34条 提案文本

当任何一名委员提出要求并得到另外两名委员的附议时,可中止对任何实质性动议、决议案或修正案的讨论,直到以工作语言提交的该提案文本分发给全体出席的委员时止。

第34条甲 涉及开支的决定3

执行局不得作任何涉及开支的决定,除非总干事就该提案中有关行政及财务的问题已提出报告。

第35条 提案的撤回

如果提案未经修正,提案人可以在该提案表决前随时撤回。撤回的提案可以由任何一名委员重新提出。

第36条 提案分别表决

若一委员要求将提案分成若干部分,则应分别对各部分进行表决。该提案分别通过之各部分应合并为一提案再付最后表决。如果该提案各执行部分均被否决,则视整项提案被否决。

第37条 修正案的表决

1.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时,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2. 对某一提案提出两项或更多的修正案时,执行局应首先表决在实质上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然后表决在实质上离原提案次远的修正案,依此类推,直到所有修正案都已付诸表决。根据这一规定主席有权确定修正案的表决顺序。

3. 一项或数项修正案如被通过,应将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

4. 如果某一动议只是增加、删除或部分修正某一提案的内容,则该动议被认为是该提案的修正案。

第38条 提案的表决顺序

1. 如果修正案之外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提案涉及同一问题,这些提案应按其提交的顺序付诸表决,除非执行局另作决定。执行局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对下一项提案进行表决。

2. 在决定对一项提案不进行表决之前须有一项对该提案不进行表决的动议。

第39条 程序问题

委员可于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就此作出裁决。对主席之裁决可提出异议。该项异议应立即付诸表决,除非经出席并参加表决之委员过半数之否决,主席之裁决仍为有效。

第40条 程序性动议

委员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性动议:暂停会议或休会、延期辩论、结束辩论。

第41条 暂停会议或休会

委员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暂停会议或休会。任何这样的动议,如经附议,就应不经讨论立即付诸表决。

第42条延期辩论

委员可于讨论任何事项时,提议对该事项延期辩论,委员在动议延期辩论时应说明他是提议无限延期还是推迟到他将明确提出的某一具体日期。任何这样的动议,如经附议,就应不经讨论立即付诸表决。

第43条 结束辩论

委员可于讨论任何事项时,提议结束辩论,不论其他人是否业已表示希望发言。如果这一动议得到附议,主席应指出哪些提案与正在讨论的议题实质有关并将在辩论结束后进行表决。若有人要求发言反对结束辩论,准予发言者不得超过两人。然后,主席应把结束辩论的动议付诸表决,如果执行局赞同,主席则宣布辩论结束。

44条 程序性动议的次序

除第39条规定外,下列动议按以下顺序优先于提交会议的所有其他提案或动议:

a)  暂停会议;

b)  休会;

c)  延期辩论所议项目;

d)  结束辩论所议项目。

第45条 提案的复议

已被通过或否决的提案在同届执行局会议上不得复议,除非出席执行局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予以复议。关于复议的发言权只给予两名反对该动议的委员,其后该动议应立即交付表决。

第46条 届会期间的新文件

在执行局或其所属机构的届会期间,如有人要求提供新文件,则在就此问题作出决定之前,总干事应提出印制新文件的费用估价。

第47条 全体委员会建议的决定草案的通过

执行局一揽子通过每个全体委员会(计划及对外关系委员会和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建议的全部决定草案,除非某个委员国要求单独通过一项具体决定。

 

X.表决

第48条 表决权 [组织法V.C.14]    

1.     每一执行局委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2. 凡会员国拖欠会费之总数超过其在当年及前一日历年所应缴纳之会费总数时,该会员国即丧失其在执行局或执行局各委员会及其他附属机构的表决权。大会如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80条规定的程序,认为拖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况,可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第49条 表决规则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任何人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除非是提出与表决本身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50条 简单多数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执行局之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为确定多数,仅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委员算作“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弃权的委员被视为未参加表决者。

第51条 三分之二多数

下列情况均须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提案的复议(第45条)—   用通信方式进行协商(第60条)—   议事规则的修正(第66条)—   议事规则的暂停适用(第67条)—    大会每次届会召开前,确定邀请派观察员出席该届会议之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之名单。

第52条 举手表决

通常以举手进行表决。当对举手表决的结果产生疑问时,主席可要求用举手或唱名方式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53条 唱名表决

在任何一委员的要求下,投票可用唱名表决,各委员的名字按字母顺序唱出,每一参加表决的委员的投票情况应载入会议的简要记录。

第54条 无记名投票

1.  总干事职位候选人的提名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

2. 其他一切涉及个人的选举与决定,凡有五名或五名以上委员要求或者如果主席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则应用此方式表决。

第55条 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1.  主席应于投票开始前,指派两名计票员计票。

2. 在计票员结束计票并向主席报告计票结果之后,主席应宣布投票结果,同时应将投票情况记录如下:

a)  从执行局委员总人数中扣除:  缺席的委员人数(如果有的话);  空白票的数目(如果有的话);  无效票的数目(如果有的话)。

b)  余下的数目是有记录的投票数目。所要求的多数须超过这一数目的一半。

c)  那些获得赞成选票等于或超过所需多数的人士将被宣布当选。

第56条 选举的表决

1. 当只有一个须经选举补缺的空额时,任何在第一次投票中即获得绝对多数(即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即应被宣布当选。

2. 如果在第一次投票时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则应继续投票选举。任何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应被宣布当选。如果经四次投票后,仍无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则应对在第四次投票中获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举行最后投票。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

3.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须经选举同时并在相同条件下补缺的空额时,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如果获得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少于有待补缺的空额,则应举行补充投票以补足剩下的空额,但选举应限制在上次投票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中举行,其人数不得超过剩下的有待补缺空额的一倍。

4. 如有必要,为了决定参加限制性票选的候选人,可在上次投票中获得相同票数的候选人中进行淘汰性投票。5. 如果在最后一次投票或淘汰性投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获得相同票数,主席则在他们中间通过抽签作出决定。

第57条 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

在与选举无关的表决中,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则在会议暂停后进行第二次表决。如果该提案仍未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该提案则应视为被取消。

XI.特别程序

第58条 总干事的提名

1. 执行局应在总干事任期届满至少六个月前,或在总干事职位出现空缺的其他任何时候,尽快请会员国推荐可供考虑担任总干事职位的人选,并要求它们同时提供这些人选的详细经历。

2. 执行局应在秘密会议上审议以上述办法推荐的所有人选,以及执行局委员建议的任何人选,但必须有人选的详细履历,否则不得审议其候选资格。

3.  由执行局提名的候选人,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决定。

4.  执行局主席应把执行局提名的候选人通知大会。

第59条 秘书处人员任命和有关秘书处结构的磋商

1. 总干事应在秘密会议上将上一届会议以来所有关于D-1和D-1级以上职位的任命、晋升或续订合同的情况通报执行局,并报告人事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2. 总干事应在相关文件基础上,至少每两年与执行局磋商有关秘书处结构问题,特别是就其考虑在秘书处进行的重大改革和涉及任命秘书处高级职位人员的方针问题进行磋商。

第60条 用通信方式进行特殊磋商

在执行局闭会期间,如有必要征得执行局对非常紧急重要措施的赞同,只要主席认为恰当,即可用通信方式与执行局委员磋商。所建议的措施如有三分之二委员赞同,应予采纳。

XII.财务及行政安排

61 旅费及生活津贴

按照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的条件,本组织付给执行局委员的代表为执行其职责所需的旅行费用,并向他们提供生活津贴。

62 办公费用的报销

按照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的条件,执行局委员的代表在执行其职务时所付文书及函电费用,本组织也应根据委员的申请予以报销。

63 公务津贴

执行局主席在其作为主席的任期内,应根据其确定的方式给予公务津贴,数额则按执行局的建议由本组织大会定期确定。

64 关于其他费用、津贴及报酬的限制

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及代理人在其任期内不得从本组织接受第61、62和63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津贴的付款。他们在任期内也不得自本组织接受任何酬金或报酬。

65 秘书处任用的限制

执行局委员指派的代表及其代理人,在其代表职务结束之日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与秘书处建立合同关系。

XIII.修正及暂停适用

第66条 修正

除本议事规则引用《组织法》条款或大会决议的段落外,本议事规则可由执行局以出席并参加表决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定予以修正,但首先该修正提案应被列入议程。

第67条 暂停适用

除本议事规则引用《组织法》条款或大会决议的段落外,本议事规则的某一条规则可由执行局以出席及参加表决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定予以暂停适用。但关于暂停适用的提案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前通告。如果没有委员反对,这一通告可以取消。



_______ 

 

1 参见32 EX/6和33 EX/7.1号决定; 37 EX/8.1号决定第(II)部分; 40 EX/2、41 EX/6.1和42 EX/6.1号决定; 47 EX 决定集附件I; 48 EX/5.2号决定; 51 EX/9.5号决定第(I)部分; 55 EX/6.8, 6.10和6.11号决定; 56 EX/11.2、61 EX/5.2.4.1和5.2.7号决定; 63 EX/18.7、64 EX/16、66 EX/8.9、67EX/3.6.8、68 EX/9.3、70EX/15、72 EX/9.2和81 EX/9.2号决定; 83 EX/3.1号决定第(II)部分; 86 EX/10.2、87EX/7.4和91 EX/4号决定; 94 EX/5.1号决定(第二部分, 第I篇第2章); 96 EX/4、99 EX/9.9、101 EX/4、123 EX/4、142 EX/3.1.2、144 EX/3.1.5、146 EX/3.1.2、149 EX/5.7和150 EX/4.2号决定; 156 EX/5.4和5.5号决定; 157 EX/6.4、166 EX/5.2、170 EX/5.1、182 EX/6.1、188 EX/14、191 EX/38、196 EX/16、205 EX/33和209 EX/16号决定。

2 旁注系指教科文组织《组织法》有关条款。

3 执行局第一七O届会议(2004年10月,170EX/5.1号决定)通过的修正案。该条款编号增加“甲”字并不说明它比其他条款重要。

附件: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的旅费、生活津贴及办公费用的支付条例